(2016)赣0902执1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镇渥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9945831-0。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8193-6。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6335849-X。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8995-8。法定代表人:陈小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0501元和逾期违约金148860.31元(自2015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童年4月1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行计算),两项合计2609361.31元。被告江西赣英加你住安装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货款2460501元,如未能在约定之日前付清货款,被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27675元,减半收取计币13837.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37.5元,被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该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81294.29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此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9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曾小云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