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春红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刘春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899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梅,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东,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蒲凤琴,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刘春红,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风村,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树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红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1140-2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环鼎商贸有限公司5元。审 判 长 孙津艳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桑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