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145号
申请人:宋海亮,男,汉族,个体户。
被
申请人:额尔敦敖其尔,男,蒙古族,个体户。申请人宋海亮与额尔敦敖其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额尔敦敖其尔在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