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33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天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档案外,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