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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7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州鑫威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智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鑫威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智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718号申请人苏州鑫威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智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艳武,执行董事。苏州鑫威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智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鑫威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710元,执行费为136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案申请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申请人逾期未能举证。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