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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宝丰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相宝、徐娟、郓城县黄泥岗久久纺织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丰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任相宝,徐娟,郓城县黄泥岗久久纺织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310号原告:青岛宝丰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成安,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相宝,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徐娟,女,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郓城县黄泥岗久久纺织厂,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杨其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丰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相宝、徐娟、郓城县黄泥岗久久纺织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宝丰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青岛宝丰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