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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望成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成,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156号原告:张望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张望成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望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望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望成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沐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