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春杰与滕霞、胡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杰,滕霞,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杰,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滕霞,女,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胡昕,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杰与被执行人滕霞、胡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按法律规定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