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6)陕0823民初15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5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