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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徐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90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姿江,醴陵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女,1987年6月8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