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同林与耿斌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林,耿斌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林,男,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耿斌宏,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刘同林与被执行人耿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已提取被执行人耿斌宏在新丰镇老墩村土地租金7791元,在法院账上等于分配。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