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2016)787号陈*励贩卖毒品案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78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励,绰号“电白”,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月26日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2年7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日被抓获,同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励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运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15时许,许某某用手机联系被告人陈*励(绰号“电白”)购买毒品,并约定在三亚市天涯区团结路进行交易。被告人陈*励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到达三亚市天涯区团结路仙居府酒店路段与许某某碰面,让许某某给钱其再去拿货。许某某交给被告人陈*励现金人民币150元。被告人陈*励骑车找到一名外号叫“强哥”(真实身份不详)的男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到一包海洛因,并从中抽取小部分海洛因另外包装。随后,被告人陈*励骑车找到许某某,让许某某跟随其走。走到三亚市新风路与三亚湾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告人陈*励将一包海洛因交给许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干警上前将被告人陈*励当场抓获,缴获手机一部、注射器两包、电动三轮车一辆。公安干警从许某某身上缴获一包海洛因(经鉴定,净重0.224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陈*励在被抓捕过程中将抽取的那一小包海洛因扔掉,该小包海洛因未能被找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电动三轮车一辆、手机一部;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友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尿液尿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许某某、陈*清、林*勇的证言;被告人陈*励的供述;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6]154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励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22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励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励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陈*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南新hzkcse5smfeh1jf0ak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