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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敏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縢延春,职务总经理。案外人王朝飞,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店铺租金19,48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案外人王朝飞租赁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场地,开办哈尔滨欧特德福超市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待案外人给付租金时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