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文英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文英,孙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30号之一申请人范文英,女,193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孙海峰,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陕0125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孙海峰驾驶的陕AK36**陕AK36**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孙海峰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K36**陕AK3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