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宏信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32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罗宏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实际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2瑞安广州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佳,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宏信,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文刚,系该被上诉人所在单位广州文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04民初4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因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6)粤01民辖终267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2瑞安广州中心8楼,故认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