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508西。法定代表人刘正星。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820。法定代表人仲卫兵。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2月9日的物业服务费合计1052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516元,由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9、1910、1911、1912等房地产,但是上述房地产均有抵押贷款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0838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