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春祥与姚罡、任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祥,姚罡,任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姚春祥,男。委托代理人姚龙,男。被执行人姚罡,男。被执行人任学英,女。本院执行的姚春祥与姚罡、任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罡、任学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姚春祥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姚春祥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9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姚春祥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山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