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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建宁与被执行人郑文泉、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宁,郑文泉,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宁,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文泉,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申请执行人郑建宁与被执行人郑文泉、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0763元及案件受理费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的厂房已在(2016)闽0526执字第878号案件中进行拍卖,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礼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