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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建军与范领宾、范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军,范领宾,范梦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430号原告范建军,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范领宾(范领兵),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范梦茹,女,1995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虞城县。系第一被告之女。原告范建军与被告范领宾、被告范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领宾、被告范梦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8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年业务往来,经过结算,截止2014年12月27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款388000元,并且由被告范梦茹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范梦茹口头辩称:欠条系其出具,但系娘家厂子所欠,其当时负责管账;这笔钱已经还了一部分,具体还多少在其账上记着呢,算清账肯定还钱;不过现在经济紧张,可能要分期分批。被告范领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1日,被告范梦茹为原告出具欠条,上写“截止以上下欠388000元(叁拾捌万捌仟元整)2014年12月27号范梦茹(写)范领兵”,但被告范领宾(即范领兵)未签名,均系被告范梦茹出具。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成诉。本院认为,被告范梦茹欠原告款388000元,有被告范梦茹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范梦茹给付欠款388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范领宾亦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范梦茹辩称欠款非其所欠、这笔钱已经还了一部分等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梦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建军欠款38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被告范梦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