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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宏伟与王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伟,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326号申请执行人陈宏伟,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滦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磊极其家庭共同成员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