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富荣与被执行人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荣,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荣,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永正乡,农民。被执行人:王小艳,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早胜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荣与被执行人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富荣与被执行人王小艳于2016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小艳自2016年10月起,每月偿还李富荣借款1300元,至全部债务33301.27元清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富荣与被执行人王小艳执行和解,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天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