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生与被执行人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生,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某生与被执行人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5]第7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某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余某生支付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应发工资6048元及经济补偿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本院存入12128元(其中本金12048元、执行费80元),用于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已存入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债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海南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存入本院的12128元中1204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生,用于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剩余8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二、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5]第7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