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7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7民初513号原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心,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强,系李某某舅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心、被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靖萱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3、无财产纠纷。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6日举行婚礼,2010年11月20日生一女取名王靖萱,2011年5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可,后来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5年7月14日,被告没有打招呼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多次努力,想让被告回家无果,这样的婚姻已无法维持下去。原告王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罗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一年多。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婚生女儿王靖萱的出生情况。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离家回广灵县是为了孩子上学,希望原告审慎处理婚姻关系,撤回起诉,共同创造美好生活。被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李某某身份。2、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被告所患病情。根据原告王某的起诉和被告李某某的答辩,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6日举行婚礼,2010年11月20日生一女取名王靖萱,2011年5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生育一女王靖萱。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有时发生争吵,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双方抱着为家庭、孩子负责的态度,相互体贴,真诚和睦,夫妻感情会逐渐加深,双方建立的家庭还会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