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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9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侯晓丽与王河、刘殿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丽,王河8),刘殿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海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9034号原告:侯晓丽(),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告:王河8),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刘殿波),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号。代码负责人:李伦,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海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馨怡嘉园15号楼中心区22委1层02。负责人:龙海,总经理。原告侯晓丽与被告王河、刘殿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海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王河、刘殿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河、刘殿波的具体住址,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给原告侯晓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