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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日报社与厦门品智广告有限公司、黄雄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日报社,厦门品智广告有限公司,黄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泉佃,社长。委托代理人郭伟清,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思进,厦门晚报社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品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报业大厦1101室之08单元。法定代表人黄雄文。被执行人黄雄文,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调字(2015)第778号申请执��人厦门日报社与被执行人厦门品智广告有限公司、黄雄文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