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玲霞与牛四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霞,牛四元,陈永利,王亮,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刘玲霞,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牛四元,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喜平,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刘玲霞诉与牛四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陈永利、王亮、王喜平工资账户,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