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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与户县渭丰镇坳河村第二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户县渭丰镇坳河村第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吴水朝,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与吕公路十字西北角。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坳河村第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航辉,住所地户县渭丰镇坳河村。本院在执行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与户县渭丰镇坳河村第二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理费9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92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对其余之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