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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剑、孙亚琴与被执行人房玉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剑,孙亚琴,房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何剑,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住三亚市。 申请执行人:孙亚琴,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房玉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剑、孙亚琴与被执行人房玉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剑、孙亚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1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此和解协议的债权债务总金额为60650元;2、被执行人当庭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55650元在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0月31前支付20000元、剩余在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3、支付方式:由被执行人将款项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何剑的银行账号(户名:何剑,开户行:农行三亚分行,账号:******);4、高凤霞(系被执行人房玉强之妻,公民身份号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琼027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符秀柏 8rmeexfjccxdhkkmiu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