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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海与林国敏、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林国敏,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968号原告:赵海,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敏,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周丽,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与被告林国敏、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珺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