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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482号

王英隽与六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英隽,六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482号

申请人:王英隽,男,汉族,个体户。

被

申请人:六月,女,蒙古族,牧民。申请人王英隽与六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六月在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