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诉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学伟大街银座尚品2-3-901-02。法定代表人杨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建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硕,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金捷报广告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