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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高凤兴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9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巫宏祥,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凤兴。申请执行人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凤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凤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凤兴存款人民币3745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助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