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710XM。负责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益春、黄红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怡山商业中心(厦门财富中心)13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710XM。法定代表人尤丽青。本院在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6)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裁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