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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执27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高国忠、曹海英、王井才、姜秀莲、汪德成、陈春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高国忠,曹海英,王井才,姜秀莲,汪德成,陈春花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7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高国忠,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曹海英,女,1963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王井才,男,1957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姜秀莲,女,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汪德成,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陈春花,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高国忠、曹海英、王井才、姜秀莲、汪德成、陈春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巍

审判员 汤德忠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