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7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高国忠,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曹海英,女,1963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王井才,男,1957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姜秀莲,女,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汪德成,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陈春花,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高国忠、曹海英、王井才、姜秀莲、汪德成、陈春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巍
审判员 汤德忠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