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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678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磊,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邵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杜磊,身份证号2301051981********,女,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建平四道街*号。被执行人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60号。法定代表人严群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建鹏,身份证号2301031978********,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先锋路***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杜磊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邵建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2938.38元、误工费46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