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陕西上和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陕西上和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陕西上和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张伟与陕西上和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上和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8953元及一审诉讼费1426.5元、二审诉讼费8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上和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2执186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