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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695号原告:牛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牛某负担。审判员  任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