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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波,郭某某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波。被执行人、郭某某俊伟。本院执行的魏某某波申请郭某某俊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郭某某俊伟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3171.5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