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波,郭某某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波。被执行人、郭某某俊伟。本院执行的魏某某波申请郭某某俊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郭某某俊伟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3171.5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