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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金宙与郑丽凉、黄成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宙,郑丽凉,黄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金宙,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郑丽凉,曾用名郑蕊蕊,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成佳,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邱金宙与被执行人郑丽凉、黄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丽凉、黄成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邱金宙借款4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成佳名下址在石狮市宝岛中路201号(翠湖明珠花园D型别墅21号)的房地产并办理查封登记,上述房地产经网上公开拍卖已成交,不够偿还抵押债权。现申请执行人邱金宙尚有借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处置完毕,不够偿还抵押债权,并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2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