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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与被告陈丽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金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721号原告陈丽,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金霞,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陈丽与被告陈丽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诉称,被告系上海梵佐伊化妆品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的总负责人,原告所在公司未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被告以出具欠条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后被告未按承诺期限支付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合计2270.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原告与上海梵佐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系与建立上海梵佐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被告金霞系上海梵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职员。虽原告向本院提供由被告金霞签字确认的欠条,但上海梵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工资数额待定。原告应先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陈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