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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钟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钟秀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661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5号5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67722468。主要负责人: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秀琼,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钟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