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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999号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郭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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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案由:财产刑。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郭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