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雷正、刘维嘉、周时荣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正,刘维嘉,周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931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正,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原系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四川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维嘉,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原系成都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政工科民警,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时荣,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正、刘维嘉、周时荣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正撤回上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457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万洪审判员 程哲渊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