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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辉煌与被执行人连志勇追偿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辉煌,连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沈辉煌,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连志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沈辉煌与被执行人连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辉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连志勇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连志勇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380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50000元、诉讼费1650元和执行费21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