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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魏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魏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624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8390XU。负责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魏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