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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秋菊、黎汝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菊,黎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菊,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黎汝红,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汝红债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黎汝红应支付申请人张秋菊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黎汝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荣电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