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阿斯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阿斯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047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市阿斯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阿斯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