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龚德桦与杨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桦,杨世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367号原告:龚德桦,男,1996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杨世刚,男性,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桦与被告杨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桦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德桦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德桦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