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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发兵与孙瑞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兵,孙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兵,男,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孙瑞林,男,住铜陵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瑞林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人民东村32栋2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