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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蔡桂凤与李佳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凤,李佳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7616号原告:蔡桂凤,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曾健、陈阮玲���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桂凤和被告李佳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佳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桂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佳乐立即向蔡桂凤返还欠款7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六支付的违约金(其中30万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付、其中20万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付、另2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付,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李佳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公告费500元。事实和理由:蔡桂凤与李佳乐因合作协议纠纷诉至厦门市思���区人民法院,经双方协商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协议,李佳乐承诺按照如下方案向蔡桂凤偿还欠款: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并约定若李佳乐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应就逾期支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虽经蔡桂凤多次催讨,迄今为止,李佳乐仍拒绝支付其拖欠的款项及违约金。李佳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蔡桂凤与李佳乐因合作协议纠纷诉至本院,经过双方协商,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李佳乐应分三期向蔡桂凤支付款项共计70万元,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双方还约定,若李佳乐未按照上述约定方式还款,应就逾期支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佳乐并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款项。本案诉讼中蔡桂凤支付公告费500元。本院认为:蔡桂凤与李佳乐签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双方约定,李佳乐应分三期归还蔡桂凤款项,但其均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于蔡桂凤要求李佳乐偿还欠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未按期还款应以逾期款项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李佳乐三期还款均逾期未还,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30万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付、20万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付、另2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付,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蔡桂凤系通过诉讼方式催告李佳乐偿还借款,其实际支付的公告费500元,应由违约一方即李佳乐承担,对于蔡桂凤要求李佳乐支付公告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蔡桂凤欠款70000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的违约金(其中30万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付、20万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付、2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付,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李佳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蔡桂凤公告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6元,由李佳乐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曾凯斌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